(2016)陕0825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私下兑付案件款12000元,下余部分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