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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厦门宏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公交集团思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宏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公交集团思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634号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0-564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5963-9。法定代表人郭满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春华、李光晨,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1-24层,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芳。被告厦门公交集团思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64号。法定代表人颜永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洪、刘若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公交集团思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