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土默特右旗金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右旗金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4民初1477号原告土默特右旗金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大城西乡大城西村南一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7223473-9。法定代表人连士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生,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中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当浪土牧村,组织机构代码:55282319-5。法定代表人杜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光永,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雪卉,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土默特右旗金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正纸业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连士杰、委托代理人李文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雪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正纸业公司诉称,原告自2010年8月17日开始向被告供应瓦楞纸,到2015年10月22日共计向被告发货2636.322吨,货款合计6827429.5元,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被告共付货款6164558.5元,尚欠原告662871元。2015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是:“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我公司欠贵公司账目已对清,尚欠贵公司货款合计762871元,特作以下还款承诺:1.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62871元;3.自2016年2月起,每月底支付货款5万元,逐月支付直到全部付完为止。”达成《还款协议书》后被告仅支付10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62871元,并承担10万元前期违约金(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后期违约金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各一份,拟证明截止2015年12月14日双方结算时,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62871元。达成《还款承诺书》后,被告违反约定仅支付1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2、出库单十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被告中远包装公司辩称,认可尚欠原告货款662871元未付,因双方之前签订过《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未到,因此不到原告起诉时间。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认可。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计算方法,且承诺未约定违约金。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0年8月17日开始向被告供应瓦楞纸,被告陆续支付货款。2014年12月31日双方进行对账确定了未付货款金额。2015年12月14日被告就未付货款762871元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62871元;自2016年2月起每月月底支付5万元直到付清为止。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662871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出库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对所欠货款662871元不持异议,应按《还款承诺书》的约定支付货款。但被告在承诺后仅支付10万元,多次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一节,因被告已经承担了预期违约责任,因此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中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土默特右旗金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628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内蒙古中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其木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