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姣与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姣,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433号(2016)黑010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姣。被执行人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波,执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姣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5〕第312-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姣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723.00元、执行费2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无房产登记,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无土地登记档案,申请执行人王姣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锋线运动经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