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肖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清,肖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050号原告王建清,男,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德明,男,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肖文清,男,生于1955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清诉被告肖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雨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