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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肖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清,肖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050号原告王建清,男,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德明,男,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肖文清,男,生于1955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清诉被告肖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雨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