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执字第02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崇生与殷德兵、殷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生,殷德兵,殷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2990-1号申请执行人杨崇生,居民。被执行人殷德兵,居民。被执行人殷学文,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崇生与被执行人殷德兵、殷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殷德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崇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1年9月29日始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二、被告殷学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殷德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29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