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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李海彬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彬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57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彬,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初中文化,住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彬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彬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新沙路黄金海岸休闲所门前,见到被告人邵远林驾驶电动车准备载客,李海彬便从衣服口袋拿出1个写有“治安巡逻、松岗派出所”字样的红色的臂章,戴在右手的衣袖上,李海彬谎称自己是万丰派出所民警,专门管理查扣摩托车及电动车,并走上前准备查扣邵远林的电动车。邵远林为了保证自己的电动车不被查扣,便到附近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出���民币1500元钱交给李海彬。李海彬收到上述款项后,谎称自己另有事情处理逃离案发现场。案发后,被害人邵远林于2016年3月30日15时30分许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同日20时许将被告人李海彬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彬无视国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彬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二、作案工具臂章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