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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嘉鱼县新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与雷保林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鱼县新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雷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重字第00003号原告嘉鱼县新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组。法定代表人周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雷保林,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嘉鱼县鱼岳镇球场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4********。原告嘉鱼县新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保林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新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宏彪人民陪审员  李铭枝人民陪审员  廖洪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