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与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缪雷鸣。被执行人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刘永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