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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4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1995年3月6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抢劫罪被判处三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00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14时许,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在陈某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兴华巷10号2梯401房的住宅卧室内搜获一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