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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019号原告游某,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刘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游某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 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