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莫家勤与黎建军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勤,黎建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470号原告莫家勤,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黎建军,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代理人黎彰鸿,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家勤与被告黎建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家勤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家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家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莫家勤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