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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莫家勤与黎建军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勤,黎建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470号原告莫家勤,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黎建军,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代理人黎彰鸿,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家勤与被告黎建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家勤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家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家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莫家勤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