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宪兴,刘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寇金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星召,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恒,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宪兴,男,1949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X,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华,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房地产公司)、刘宪兴与被上诉人刘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淑华原审诉讼请求:判令平煤房地产公司履行与刘淑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刘淑华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平煤房地产公司、刘宪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所涉及的房屋起初是以刘宪兴的名义交付的预付款,但与平煤房地产公司就该房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却是刘淑华,刘宪兴是否授权同意平煤房地产公司就该房屋与刘淑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这一关键问题,原审未予查清。另外,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1580号民事裁定认为“双方争议房屋系企业内部福利分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与原审判决所认为的“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相互矛盾,本案究竟是否含有企业内部福利分房性质,还是纯粹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待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预交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元、退回预交人刘宪兴100元。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