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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邢素琴申请执行XX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素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0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邢素琴,女。被执行人XX,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4)阜清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在邢素琴申请执行XX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云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