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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守本、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本,刘勇,刘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本,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东矿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殿霞,女,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乡企委贸易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王守本诉刘勇、刘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