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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勇,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张得勇。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港市覃塘区。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执2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黎炳恳货款4773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245元,申请执行费71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由于财产正在拍卖中,时间过长。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