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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民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洪博与库车县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博,库车县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民字第604-3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博,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琳莉,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库车县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五一路13号12栋102室。法定代表人姜水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洪博申请库车县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库车县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库车县房产管理所和库车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未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手续,目前库车县房产管理所和库车县国土资源局暂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迪里夏提.肉孜代理审判员 岳     岚代理审判员 姜  群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 � 银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