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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树春与殷宝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春,殷宝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347号原告杨树春,男,汉族,1954年2月8日,住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繁荣村。被告殷宝库,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四环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春诉被告殷宝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东辉审 判 员  邵 汀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