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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四川星空网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四川星空网络有限公司,骆骅,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61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负责人王光富,行长。被申请人四川星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石东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349875-0。法定代表人梁建波。被申请人骆骅,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64号附18号(芳草街口),组织机构代码:63316627-0。法定代表人陈静。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星空网络有限公司、骆骅、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四川星空网络有限公司、骆骅、四川新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骆骅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1382099),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