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民初76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住五华县,身份证号×××5023。委托代理人缪运周,五华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美娟。被告钟某甲,男,汉族,住五华县,身份证号×××6995。原告潘某诉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雪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双方在深圳上班期间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一段时间后就草率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1月1日生下女孩钟某乙,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对被告了解不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就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甚至软禁原告,禁止原告出去,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严重摧残原告的身心健康。2013年10月3日,双方又发生争吵打架,原告无法忍受,就回到湖南娘家居住,并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再也没有联系过。被告平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还经常赌博,欠了别人很多钱,原告与他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0月13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9月15日,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时至今日,原、被告也没有再一起生活过,双方也没有任何的联系和交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法律规定,现第三次向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提供答辩内容,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份在深圳工作时经人介绍认识谈婚,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2008年11月18日生下女儿钟某乙,现小孩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五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和债务。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感情不和。双方从2013年10月分居至今。2014年8月27日,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2014年10月13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31日,原告再次诉请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9月15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5月23日,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小孩,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矛盾后,未注重感情的修复,亦未能及时沟通,导致感情裂痕不断扩大。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恢复,原告于2015年7月再次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原告于2016年5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离意坚决,经调解无和好可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抗辩,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小孩钟某乙,在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家人生活,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确认钟某乙由被告钟某甲抚养,由原告潘某每月负担钟某乙抚养费500元至钟某乙18周岁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潘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钟某乙由被告钟某甲抚养,原告潘某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潘某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给被告钟某甲钟某乙的抚养费500元至钟某乙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雪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玉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