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玉广与谭名义、黄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广,谭名义,黄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205号原告张玉广,男,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813。被告谭名义,男,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750。被告黄锦红,女,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21。原告张玉广诉被告谭名义、黄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名义、黄锦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执一份。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经查,原、被告协议签订地在湛江市银海酒店,该酒店所在地属于湛江市开发区,故本案应属湛江市开发区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张玉广诉被告谭名义、黄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瑞 睿审 判 员 许 文 波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