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国全与李连照贺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全,李连照,贺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991号之一原告:杨国全,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连照,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贺春英,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全与被告李连照、被告贺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全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连照、被告贺春英财产4970000元,并已由担保人杨翠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连照、被告贺春英财产49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