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桂林与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林,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林,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城郊××村村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被执行人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林与被执行��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国土、住建、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除厂房、土地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已依法进行处置,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