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文金与广州罗伯仕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广东德科梅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19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金,广州罗伯仕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广东德科梅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1971号原告:王文金,户籍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许少君、徐倩茜,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罗伯仕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秦志恒。委托代理人:杨文林,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德科梅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金诉被告广州罗伯仕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德科梅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金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文金负担。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韵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