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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243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