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243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