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银玲诉被告陈是材、黄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玲,陈是材,黄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359号原告张银玲,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是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玉芳(系陈是材妻子),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玲诉被告陈是材、黄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银玲逾期没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