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果香申请张文耀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果香,张文耀,武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白果香,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文耀,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武利平,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东胜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白果香申请执行张文耀、武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5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审 判 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逸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