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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贵守与被执行人张爱明、张仁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守,张爱明,张仁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守,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爱明,男,1959年2月1日出生,尤溪县中仙乡吉安村人。被执行人张仁城,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尤溪县中仙乡吉安村人。申请执行人陈贵守与被执行人张爱明、张仁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贵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爱明、张仁城偿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7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782.5元未履行。经查证,荣威牌轿车(闽C5U0**)系被执行人张爱明所有,本案已依法冻结其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