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卯发望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发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卯发望,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卯发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龙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卯发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卯发望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五谷杂粮”酒店后面一巷子内向他人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卯发望贩卖毒品冰毒可疑物两包,分别编号为1号、2号,经称量,1号净重24.95克,2号净重74.94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号毒品冰毒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号含量为86.02克/100克、2号含量为87.6g/100g。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告人卯发望供述;证人小波七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称量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卯发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四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卯发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卯发望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五谷杂粮”酒店后面一巷子内,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卯发望贩卖毒品冰毒可疑物两包,编号为1号、2号,经称量,1号净重24.95克,2号净重74.94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号毒品冰毒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号含量为86.02克/100克、2号含量为87.6g/100g。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卯发望供述,我是一名吸食冰毒人员,大约十多天前认识一个贩卖毒品冰毒叫老狐狸的男人,他说,以后我要是有销路,可以从他那儿拿毒品冰毒转手拿给别人赚点钱用,价格在每克95元至100元钱之间转给别人赚差价,他拿给我每克按75元至80元钱。之后我又认识一个叫小波七的男人。小波七是贩卖零包冰毒的,我就跟小波七说我可以找到冰毒,他要的话我可以帮他找。今天下午大约一点过钟,小波七用他的1568579****电话打我的1868575****号码,我用的1868575****号码没有费用,我是呼叫转移到13595779***的电话上的。在电话里,小波七就说他要100克冰毒,让我帮他找,我说价格每克100元钱,他同意的。我还说找到冰毒后打他的电话。之后我就拨打老狐狸的电话15112419***,告诉老狐狸有人要100克冰毒,老狐狸说他有的,他收我75元钱一克,我卖完后才把钱拿给他。之后通过电话我从九尊ktv附近找到老狐狸,老狐狸给了我一个黑色四四方方的小纸盒,里面有两小包冰毒。这时是下午四点过了,我没有付钱给老狐狸,是先跑到麻园路五谷杂粮背后的小巷子处打小波七的电话,让他到这地方交易。过了一哈,小波七打我的电话说到了。我就让他上五谷杂粮后面的巷子,并且告诉他我这次收他95元钱一克就行了。之后我和小波七在巷子里见了面,他递给我一沓100元钱面值的钱,我把从老狐狸那里拿到的装有冰毒的纸盒递给了小波七。这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公安机关当着我把小波七递给我钱数了一下,一共9,500元钱。之后就被带到公安机关。2、证人小波七证言,今天(2016年1月27日)凌晨两点,我因贩卖零包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我愿意提出立功,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我的上线,之后我就和小旺旺电话联系,在电话里我叫他卖100克冰毒给我,你们禁毒大队就拿了10,000元钱给我去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后在你们禁毒大队民警的安排下,今天中午十二点,我用我的电话(1568579****)打了小旺旺的电话(1868575****),我们谈好交易地点后,接着在麻园路五谷杂粮后面的小区内,我拿了9,500元钱给小旺旺,然后小旺旺就递了一个黑色盒子装好的冰毒给我,正在这时,我和小旺旺就被你们事先埋伏好的禁毒大队民警抓住了,小旺旺卖给我的毒品冰毒也被你们缴获了。3、抓获经过,2016年1月27日12时,在公安的布控下,将贩卖毒品的卯发望抓获归案。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被告人卯发望贩卖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使用手机、打样款9,500元依法扣押。5、称量笔录及照片,对缴获卯发望贩卖的毒品冰毒可疑物进行称量,1号冰毒可疑物净重24.95克,2号冰毒可疑物净重74.94克,共计净重99.89克,侦查人员从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分别取出0.1克封存、送检,卯发望对整个过程无异议。6、现场指认及照片,卯发望对其被收缴的毒品冰毒可疑物、被抓获现场、9,500元毒资、使用手机进行指认。7、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卯发望被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1号,24.95克;2号,74.94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号含量86.02g/100g;2号含量87.6g/100g,该结果已告知卯发望。8、通话清单,2016年1月27日案发当日,被告人卯发望与证人小波七多次通话。9、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小望、小旺旺与卯发望系同一人,卯发望上线老狐狸经查,未果;小波七向卯发望购买毒品的打样款已经归还禁毒大队;卯发望检举胡胜军等人贩毒,禁毒大队在侦查中,还没有结果。10、毒品收据,卯发望被收缴的毒品冰毒已上交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禁毒大队。11、户籍证明,卯发望生于1987年9月22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卯发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卯发望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卯发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判处。故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卯发望从轻处罚以及卯发望请求从轻判处的公诉、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和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卯发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卯发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31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荣琼人民陪审员 钟庆芬人民陪审员 谢忠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