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与曹国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曹国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612号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献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克遥,系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曹国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国娥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国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国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吴江市绿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