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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陕西华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00号御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朱素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祖庵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雅棣,系该分厂厂长。关于陕西华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3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给付案件款228346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30元、执行费12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28346元,并承担诉讼费2830元、执行费1250元,现当事人双方已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3126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3126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