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君琴与王拴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琴,王拴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杨君琴。被执行人王拴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4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君琴与王拴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拴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4628.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