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与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金鼎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484号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村西。法定代表人申大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新麟,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上团城乡崇义村东。法定代表陈利涛,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8元,减半收取4184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承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