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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郭天元与杨兴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元,杨兴刚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058号原告:郭天元,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杨兴刚,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天元与被告杨兴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天元提供的被告杨兴刚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送达人员核实,原告郭天元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天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6元,退回原告郭天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