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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张进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张进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岩,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钱庆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绚丽,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职,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孟维康,山东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进职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均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应起诉原房屋产权人为其办理房产交接手续,而原房屋产权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进职通过拍卖取得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0号的齐鲁国际大厦D9-08号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现原告与两被告因供电而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告之一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分别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应起诉原房屋产权人为其办理房产交接手续,而原房屋产权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进职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进职通过拍卖取得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0号的齐鲁国际大厦D9-08号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现因房产供电问题与两上诉人产生纠纷诉至原审法院,故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齐鲁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