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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与陈立慧、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陈立慧,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王玉和,贾淑芹,王朝慧,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2365号原告: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59号金港大厦15、16层。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贺春,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慧。被告: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东二环与老邦宽线交叉口东行10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裴广增,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副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负责人:高海深,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鑫,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玉和。被告:贾淑芹。被告:王朝慧。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刘昱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鑫,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与被告陈立慧、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王玉和、贾淑芹、王朝慧、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贺春、被告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鑫、被告王玉和、贾淑芹、王朝慧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诉称,2015年11月20日17时22分许,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职工张雅森驾驶公司的货车(车牌冀B×××××)沿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被同向行驶的陈立慧驾驶的冀B×××××号(所有权人为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货车追尾,该车尾部被行至此处的王世杰驾驶的冀B×××××号轿车相撞,张雅森驾驶的车辆被撞后前移与赵威驾驶的冀B×××××号轿车尾部相撞,致该车前移骑跨护栏上,其左侧与刘泽灝驾驶的京N×××××号(所有权人为赵航)轿车相撞;冀B×××××号车向右移动与叶宋姜驾驶的冀B×××××号客车(所有权人为唐山景泰科技有限公司)相撞。事故造成王世杰死亡、六车受损。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西外环高速大队认定:事故系王世杰、陈立慧行驶中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雅森、刘泽灝、赵威、叶宋姜、裴闫鹏(陈立慧车乘车人)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如下:车损16600元、公估费830元、施救费1900元,合计19330元。现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330元。被告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异议。陈立慧驾驶的冀B×××××号车是我公司的,发生事故时是执行职务,我公司为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辩称,对此次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没异议,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号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30万元。在核实该车驾驶证、行驶证年检有效的前提下,依法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公估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赔偿。被告王玉和、贾淑芹、王朝慧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冀B×××××号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异议。我司在核实承保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年检合法有效且无免责后,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因我方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7时22分许,(裴闫鹏)乘坐陈立慧驾驶的冀B×××××号中型普通货车沿长深高速(唐山段)由南向北行驶至981公里加500米处,与同向张雅森驾驶的冀B×××××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相撞过程中,冀B×××××号车尾部被行至此处的王士杰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相撞。冀B×××××号货车前移与赵威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冀B×××××号前移骑跨护栏上,其左侧与刘泽灝驾驶的京N×××××号小型轿车相撞;冀B×××××号车向右移动与叶宋姜驾驶的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侧面相撞,使冀B×××××号车向右侧滑。造成王世杰死亡,裴闫鹏、陈立慧两人受伤,六车及高速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1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西外环高速大队作出第2016-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世杰、陈立慧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雅森、刘泽灝、赵威、叶宋姜、裴闫鹏无责任。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系冀B×××××号轻型厢式货车,该车经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估价车损为16600元,并提供修理发票及修理明细。支出公估费830元。冀B×××××号货车所有人系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陈立慧系该公司职工,发生事故时是执行职务,该公司为冀B×××××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冀B×××××号轿车所有人系王世杰,为该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玉和、贾淑芹、王朝慧系王士杰父母及女儿。本院认为,王世杰与被告陈立慧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造成王世杰死亡,裴闫鹏、陈立慧两人受伤,六车及高速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王世杰与陈立慧在事故中的过错,应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立慧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雇主被告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车损有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及修理票据、明细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施救费1900元,参考同一事故其它车辆施救费支出情况,本院合理支持360元。公估费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合理必要开支,被告保险公司应予承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损16600元、公估费830元、施救费360元,合计177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分别赔偿50%计88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冀B×××××号货车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事故损失8895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轿车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事故损失8895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中国外运河北唐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被告遵化市东方门窗有限公司负担71元、被告王玉和、贾淑芹、王朝慧负担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