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043号原告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钛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80935-4。法定代表人何宝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1号徽商饭店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9782122XM。法定代表人任卫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原告以其价值5587190元的设备提供了担保(另附设备清单)。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新疆今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价值5587190元的设备(另附设备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易 萍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