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XX、张张氏等与李彪、郑春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张氏,王菲,张家乐,张蕊蕊,李彪,郑春红,李冰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58号原告:XX,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张氏,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菲,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家乐,男,201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蕊蕊,女,200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彪,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郑春红,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冰寒,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张张氏、王菲、张家乐、张蕊蕊诉被告李彪、郑春红、李冰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张张氏、王菲、张家乐、张蕊蕊于2016年6月22日因将被告李兵寒名字误打为李冰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彪、郑春红、李冰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张张氏、王菲、张家乐、张蕊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张张氏、王菲、张家乐、张蕊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张张氏、王菲、张家乐、张蕊蕊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