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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彝良县楠木煤矿、陈烨平、陈宜均、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彝良县楠木煤矿,陈烨平,陈宜均,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旧州工业开发区安康路、创新路,组织机构代码68610058-2。法定代表人殷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蓉(特别授权),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彝良县楠木煤矿,住所地彝良县牛街镇楠木村大地社,组织机构代码78464869-9。法定代表人陈烨平,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烨平,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陈宜均,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笛扬路华联国际商贸城3幢22层E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7745-7。法定代表人杨建,执行董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彝良县楠木煤矿、陈烨平、陈宜均、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查封资产处置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变现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税长富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