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唐达信诉邓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达信,邓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唐达信。被执行人邓安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21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2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