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彭发焱与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发焱,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545号原告彭发焱,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源财富广场3号栋13层。法定代表人王强。原告彭发焱与被告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被告并非正当当事人,即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发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彭发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