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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08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82之一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邵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梅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润达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食品生产设备,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表示终结本次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