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刚犯交通肇事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4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农民。1999年9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4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成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陈刚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山市淀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商城路路口时,车辆车头前部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刚逃逸,后晕倒在距离事故现场西侧约600米的淀兴路振淀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刚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刚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人民币3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刚辩称其不记得怎么发生事故,其不是逃逸。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陈刚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山市淀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商城路路口时,车辆车头前部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刚逃逸,后晕倒在距离事故现场西侧数百米的淀兴路、振淀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刚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刚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刚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人民币92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19时44分,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淀山湖镇淀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厕附近时,听到摩托车倒地的摩擦声,然后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驾驶员被压在摩托车底下,摩托车东侧有一个人也摔倒在地。过了2分钟左右,驾驶员就走到公厕内了,另外一个人在地上躺了3分钟左右没有动静,其报了警。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事发前,其和丈夫王某、儿子、女儿以及老乡李某乙从东洋村出发,去淀山湖镇上的菜场修李某乙的电磁炉,修理的人不在了,就准备回东洋村。其走在李某乙后面,准备由南向北走到淀兴路的公厕处,刚走过淀兴路的一半,过了中心护栏走了2步左右,李某乙就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了。李某乙被撞后,其就叫王某过来,王某扶着李某乙,其用女儿的手机报警了。其报警时,摩托车驾驶员突然爬起来往西跑了。过了一会交警过来了,交警拍完照,突然一个路人说事发地的西面有一个人血淋淋地躺在地上。其和交警过去看了,那个人的身材和摩托车驾驶员很像。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19时多,其和妻子李某甲、两个孩子以及李某乙一起到淀山湖菜市场里面找修电磁炉的地方,没有找到后准备回家。李某乙和李某甲走在后面,其听到撞击声后,李某甲叫其,说李某乙被撞了。其看到李某乙躺在地上,就用手扶着他的头,然后叫李某甲报警。当时李某乙西侧倒着一辆摩托车,驾驶员倒在边上,过了一会驾驶员就弃车逃跑了。后来交警过来了,李某乙被送到千灯医院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19时45分左右,其路过淀山湖镇淀兴路东商城路西侧公厕路段时,被厂里的几个员工喊住,说李某乙出了交通事故。其看到一个李某乙的老乡抱着他,一辆摩托车倒在李某乙的西侧大概十几米的地方,摩托车倒在淀兴路中心线北侧机动车道内,靠近非机动车道的位置,其没有看到摩托车驾驶员。其看了后报警了。5、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6日中午,陈刚和王国中到其家中吃饭,他们有没有喝酒不清楚。17时30分许,其回到家看到桌子上放着两瓶沙洲优黄,应该是陈刚买的,陈刚喝了大概两口,就接了一个电话,大概是他朋友让他出去喝酒,陈刚就出去了,离开时驾驶一辆红色的“125”的大型摩托车。其对被告人陈刚的照片进行了辨认。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17时11分许,其打陈刚电话,让他到淀山湖镇曙光路淀兴路路口南侧的乐香饭店吃晚饭,他说已经吃了,就没等他。19时30分左右,陈刚过来了,问打不打麻将,其看到他已经喝得有点醉了,想叫他别去了,去喝会茶醒醒酒,他不肯,开着红色二轮档位摩托车走了,他沿着曙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淀兴路路口后左转弯向西行驶了。当晚20时43分,陈刚老婆打其电话说陈刚出了交通事故。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某乙在淀山湖镇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一辆摩托车撞了,是其老乡告诉其的。8、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从被告人陈刚抽取血液的情况。9、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陈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10、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证实涉案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11、关于对无号牌二轮车辆的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涉案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1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涉案车辆转向系设置齐全,制动系设置齐全。13、被害人李某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乙的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等情况。14、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陈刚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负次要责任。17、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陈刚受伤后治疗的情况。18、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助追偿通知书、同意垫付告知书,证实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害人李某乙医疗费用的情况。19、接受证据清单、收据、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刚及亲属支付赔偿款的情况。20、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本案报警情况。21、查获报告,证实2015年9月6日19时47分许,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淀山湖中队接报警称:在昆山市淀山湖镇淀兴路东商城路路口处有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至现场,发现一名受伤男子躺在淀兴路北侧机动车道内,未发现其他人员,该男子西侧有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在淀兴路北侧机动车道内。民警联系120抢救伤者,后经了解受伤男子叫李某乙。民警进行现场勘查时,有路人反映一名满脸是血的男子晕倒在淀兴路邮电局路段,民警前往淀兴路邮电局路段,倒在淀兴路邮电局路段的男子已昏迷,后经查该男子叫陈刚,是淀兴路东商城路路口交通事故中的摩托车驾驶员。陈刚身上有浓重酒味,因其昏迷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民警立即联系120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样。22、驾驶资格、车辆登记情况网上查询信息,证实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陈刚有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记录;未查询到肇事摩托车的登记情况。2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刚的前科情况。24、被告人陈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刚的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等情况。25、被告人陈刚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6日10点多,其朋友“豆腐”叫其去他位于香馨佳园的家里吃饭,期间其喝了一整瓶沙洲优黄黄酒,后来其去打麻将了。17时10许,“豆腐”下班后,其和“豆腐”又吃饭、喝酒,其喝了一瓶多黄酒后就驾驶摩托车到堂弟韩某所在的“一品鲜”对面的小饭店。其和韩某等人一起喝酒,估计喝的也是黄酒,其喝醉了,喝了多少记不清了。其喝完酒独自驾驶摩托车准备回家去,在路上不知道怎么摔倒了,后来其从地上起来,摸到头上都是血,就往灯光亮的地方走,想找人求救,走着走着就摔倒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等其醒来已经在医院里了。26、本院调取了谈话笔录、收据、收条,证实被告人陈刚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200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证据证明内容,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刚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20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陈刚关于其不记得怎么发生事故,其不是逃逸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刚驾驶摩托车肇事,后逃离现场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志康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人民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雨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