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乐市育才中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育才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执行人新乐市育才中学。法定代表人:李翠茹。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乐市育才中学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