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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巫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1民初1540号原告巫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朱华平。被告廖某甲,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巫某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被告廖某甲到庭交换证据,并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华平、被告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在外打工相识,在未能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在高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乙。由于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婚后才发觉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引致与家婆的矛盾,令夫妻间的争吵升级为家庭矛盾,我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暖。长期多次涉及离婚的争吵,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廖某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廖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不出轨,不贪玩,不嫖不赌,不吸毒,对原告没有暴力行为,没有做对不起原告的事。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了五六年才结婚的,到现在都七年左右了。只要原告能明白事理,一起为爱情为家而努力奋斗,一起养小敬老,不怕外界困难和骚扰,专一跟着我,我相信以后生活会很幸福。经审理查明:原告巫某与被告廖某甲于2009年外出打工相识,于××××年××月××日在高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乙,女儿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了纠纷。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巫某与被告廖某甲是自由相识谈婚,是经过了解自愿结婚的,婚姻基础好;婚后也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有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信任和谅解而引起的。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多包容、信任和谅解对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及家庭利益着想,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未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巫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