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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赵丽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赵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被执行人赵丽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17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丽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丽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丽玲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丽玲(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霰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