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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翠华与陈杰、陈佩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华,陈杰,陈佩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817号原告林翠华。委托代理人王新河。被告陈杰。被告陈佩恒,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华与被告陈杰、陈佩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华于2016年6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翠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翠华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