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书平与刘建华、张书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平,刘建华,张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96号申请人张书平,女,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华,男,农民。被执行人张书英,女,农民。张书平申请执行刘建华、张书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做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