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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书平与刘建华、张书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平,刘建华,张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96号申请人张书平,女,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华,男,农民。被执行人张书英,女,农民。张书平申请执行刘建华、张书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做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