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志跃与王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跃,王伟,李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3号原告王志跃,男,汉族,1952年5月29日出生,住青州市驼山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5205290010。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青州市驼山路5号,身份证号码370705197901262514。(系原告王志跃之子)被告王伟,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青州市弥河镇南李村67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7706284830。被告李红,女,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青州市北城东二街206号2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8004290026.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43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跃诉被告王伟、李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跃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辰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