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郇义常与徐礼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义常,徐礼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郇义常。被执行人徐礼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郇义常与被执行人徐礼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7574.18元、案件受理费80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饶县康居花园小区二期2号楼东一单元五层西户房产一套外,经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瑜 来源:百度“”